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703號
TPDV,99,重訴,703,2016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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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謝文昇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相 對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複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蔡慶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
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與蔡九母之繼承人蔡張煉等17 人及蔡慶壽間,曾於民國84年間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約定蔡 九母之繼承人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號地號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後,將應有部分移轉予相對人, 其後因蔡九母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相對人遂於99年1月4日 對蔡九母之繼承人提起本件訴訟。嗣於訴訟繫屬中之100年6 月16日,相對人與聲請人訂定債權讓與協議書,將其對蔡九 母之繼承人所有之損害賠償債權,全部讓與予聲請人,相對 人並於100年9月14日通知蔡九母之繼承人,故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債權讓與之約定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代相對人承當本件訴訟 云云。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是依上揭法律規定,第 三人聲請承當訴訟時,必先獲得訴訟當事人兩造之同意,或 所欲承當之一造當事人之同意,始得為承當訴訟之聲請。蓋 若所欲承當之一造當事人對移轉之事實有爭執,而不願脫離 訴訟時,法院既不能就有無移轉之事實為實體上判斷,縱經 他造當事人同意,亦無從承當訴訟,此乃至明之理。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代相對人承當訴訟,並未提出其經兩造 同意之證明,且相對人已於100年11月14日具狀明白表示不 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六第50頁),是聲請人所為 之聲請,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僅他造不同意 者」之規定。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



2項之規定,聲請代相對人承當訴訟,於法不合,礙難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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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