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訴訟代理人 廖富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另案原告對被告莞吉電器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莞吉公司)提起反訴之損害賠償訴訟(臺 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33號案件)結果相關,且原告 對被告莞吉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為本件原告主 張確認被告莞吉公司對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之 訴訟先決問題,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9月28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茲查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1月25日以104年度臺上字 第224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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