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張孟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張孟茹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 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 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 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 三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同法第147條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 104 年11月11日經鈞院裁定破產終結在案,茲因破產人太崇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第三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 股利新臺幣59萬3,440 元可茲領取,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 表,狀請鈞院認可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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