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97號
TPDV,105,除,97,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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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奕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二六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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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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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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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樂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104年8月31日│2,453,279元 │ER5215178 │
│ │公司 邵義勝│行松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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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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