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ONG MENG HUI
代 理 人 林怡芳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智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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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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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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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豐隆大飯店股│豐隆大飯店增股(二)│1 │563121│
│ │份有限公司 │字25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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