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6號
TPDV,105,除,46,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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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鄭伯衡 
非訟代理人 鄭季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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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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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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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產物保險│台北富邦商業│104年2月2日 │ 10萬元 │9366321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仁愛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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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