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徐之泰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代 理 人 葉志明
翁振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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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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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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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股份有限公司│82-NX-0033840 │1 │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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