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10號
TPDV,105,除,110,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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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蔣筱薇即欣勝欣商行
代 理 人 張震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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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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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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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梁慧君│台北富邦商業│104年7月31日│113,300元 │LN0000000 │
│ │ │銀行敦和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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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