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冠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意靜
訴訟代理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良
複代理人 陳政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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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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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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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郁光鵬│第一商業銀│104年6月30日│2,506元 │GA8449429 │
│ │ │行木柵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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