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06號
ULDV,89,重訴,106,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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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勝
  訴訟代理人 劉憲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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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