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信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嬿慧
訴訟代理人 陳金田
被 告 鴻林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村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同地段五三四之四之四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同地段五三四之四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曉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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