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3號
TPDV,105,訴,493,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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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王貴暖
被   告 黃忠律師(即翁高牽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忠律師(即翁高
  牽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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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