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王貴暖
被 告 黃忠律師(即翁高牽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忠律師(即翁高
牽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