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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76號
TPDV,105,訴,376,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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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孟立中
      孟柔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答詢表1份在 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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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