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4號
TPDV,105,訴,214,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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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錢思瑜
被   告 財團法人盛寶全人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奇蓉
      黃文卿
      孫蘭芬
      楊意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參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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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