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玟妤
被 告 謝穆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穆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366 元
,應繳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