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607號
ULDV,89,訴,607,20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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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維澈
  被   告 弘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欣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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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