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48號
TPDV,105,聲,48,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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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址:住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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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 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 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 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 月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之聲請而終結,有上開案件裁 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魏高明遲至同年12 月15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 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其聲請已在該事件終結之後, 揆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又魏高明聲請法官姜悌 文、林佑珊、徐淑芬、李桂英、薛中興、藍家偉迴避,惟其 中李桂英、薛中興、藍家偉均非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是魏 高明此部分聲請,亦於法未合。至魏陳秀芳廖秀松、八仙 會國際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既非104年度聲字第1533號之當事人,自無聲請迴避之可能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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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