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自坤
相 對 人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聲字第15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四四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31號 假扣押裁定及104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 00萬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4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 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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