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世澤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 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曾設立世平機械科技 有限公司,則請提供該公司5 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 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 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 收入情形。
三、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自民國102 年12月迄 今領有政府國保年金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3,650 元,請 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補助 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 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自聲請前2 年內每月 必要支出為膳食費4,500 元、電話費600 元、雜支500 元、
水電瓦斯費2,0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單據到院為佐。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