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翊蓁
代 理 人 李建暲建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又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亦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 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以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16 1 號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9 月24日合法送達 聲請人代理人,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足稽。嗣本 院依消債條例第11條之1 規定,通知聲請人於105 年1 月4 日到場陳述意見,惟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稱聲請人無法補正 ,理由是理髮廳帳本都不見了,其餘部分未跟代理人敘明等 語,有本院105 年1 月4 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聲請人經 本院合法通知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迄今猶未補正,揆諸 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經營之冠君理髮廳自民國99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收 金額為何?每月營業經營成本支出數額為何?每月淨收入為 何?請提出營業收支帳簿、營業所得證明(如收費收據)、 營業支出證明(營業支出發票或繳費收據等)、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營理髮廳店內有幾位理髮師?自103年8月後 與其店內其他理髮師抽傭比例為何?聲請人自102年7月23日 起至103年8月止,每月5萬元收入、自103年8月起迄今每月2
萬5000元抽傭之記帳簿或營收報表等相關證明。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2年7月29日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7月23日起至104年7月22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 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 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 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 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