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志宏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損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3屆董事會第4 次 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2 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第13屆董事會第4 次 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原章程、新修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 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 利會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又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業經衛 生福利部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以部授家字第1040024695號 函復驗印修訂組織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