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鄭文鼐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第7屆第6次常務董事暨董事會議 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 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業經行政院衛生署 (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嗣經第7屆第6次常務董事暨董事會於民國104年 12月20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 關衛生福利部於105年1月11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0075號函 准予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 函文、常務董事暨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對照表等在 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 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