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5號
TPDV,105,建,15,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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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利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67,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723元,扣除原告聲請本院
核發支付命令所繳納500 元,尚欠97,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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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