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69號
TPDV,105,家訴,169,201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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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前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郭子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林木森、林木杉、林美麗、林水田、林富順、林富春、林時
  崑、林春生、林顏圖、林再傳、林源珍林再居林金用
  林丕烈、王林玉女、林惟貞、林繼業、林黃妲、林黎虎、林
  秀鑾、林柴竹、林長財、林興旺林飛鵬、林敬令、林惟監
  、林丕承、林曾葉、林吳市林繡敏、林丕郁、林丕謨、林
  維岩、張林養、吳林市、林豆仁、林聯牆、林黎水、林信三
  、林秀三黃茂勝黃林玉燕林竹雄、林阿性、林慶豐
  林建發林冰林萬福林火生、林佩鈴、林良、林雲龍
  林修宏、林修芳、林德興、林陳蘭、林丕汶、林丕武、莊林
  招治、林坤地、林丕文林漢彬、李林冰林耀義林石城
  、林招治、林燕華、林水恭之除戶謄本。
二、林丕圖林美女林文忠、林芬玲、林慧芬、林郭娟、林
  光明、林光輝林光雄林佳諭羅又鳴、羅辛彤、羅辛慈
  、葉麗雲、林素蘋、林錦亭、王學蘭、林俊宇林俊瑋、林
  玉惠、林玉涵賴秀雲林阜林淑君、林淑芬、林辰襄、
  林修票、林修賜、王智鋒、王信雄王明鈴、王珠哖、王芝
  菁、林修祖林修金林修園鄭林月霞林月允林阿釵
  、林翠英、林子敬、林子畏、林子勇林丁財、周林阿珠
  林秋梅林婉如林子文、林呂月嬌林宥成林瑞東、林
  昱縉、林嘉慧林如潔林昱霖林管阿弟林金祥、林金
  樹、林金進、林鳳英、林美慧、林金生、林金發林金榮
  林金華林鳳嬌林萬和、林萬興、林萬得、林美華、林秀
  華、林秋榮、林何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林萬賜之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四、請說明劉翠琴是否為本案當事人?若是,其被繼承人為何人
  ?並提出除戶謄本與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
五、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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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