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前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郭子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林木森、林木杉、林美麗、林水田、林富順、林富春、林時 崑、林春生、林顏圖、林再傳、林源珍、林再居、林金用、 林丕烈、王林玉女、林惟貞、林繼業、林黃妲、林黎虎、林 秀鑾、林柴竹、林長財、林興旺、林飛鵬、林敬令、林惟監 、林丕承、林曾葉、林吳市、林繡敏、林丕郁、林丕謨、林 維岩、張林養、吳林市、林豆仁、林聯牆、林黎水、林信三 、林秀三、黃茂勝、黃林玉燕、林竹雄、林阿性、林慶豐、 林建發、林冰、林萬福、林火生、林佩鈴、林良、林雲龍、 林修宏、林修芳、林德興、林陳蘭、林丕汶、林丕武、莊林 招治、林坤地、林丕文、林漢彬、李林冰、林耀義、林石城 、林招治、林燕華、林水恭之除戶謄本。二、林丕圖、林美女、林文忠、林芬玲、林慧芬、林郭娟、林 光明、林光輝、林光雄、林佳諭、羅又鳴、羅辛彤、羅辛慈 、葉麗雲、林素蘋、林錦亭、王學蘭、林俊宇、林俊瑋、林 玉惠、林玉涵、賴秀雲、林阜、林淑君、林淑芬、林辰襄、 林修票、林修賜、王智鋒、王信雄、王明鈴、王珠哖、王芝 菁、林修祖、林修金、林修園、鄭林月霞、林月允、林阿釵 、林翠英、林子敬、林子畏、林子勇、林丁財、周林阿珠、 林秋梅、林婉如、林子文、林呂月嬌、林宥成、林瑞東、林 昱縉、林嘉慧、林如潔、林昱霖、林管阿弟、林金祥、林金 樹、林金進、林鳳英、林美慧、林金生、林金發、林金榮、 林金華、林鳳嬌、林萬和、林萬興、林萬得、林美華、林秀 華、林秋榮、林何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三、林萬賜之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四、請說明劉翠琴是否為本案當事人?若是,其被繼承人為何人 ?並提出除戶謄本與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五、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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