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83號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aypee M . Alej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