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3號
TPDV,105,司票,23,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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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立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
二、請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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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