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3號聲 請 人 立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二、請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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