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聲 請 人 泰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得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淑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原本5紙。二、請陳明正確相對人姓名為張淑「娟」抑或張淑「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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