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泰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得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淑娟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張淑「娟」抑或張淑「絹」請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本票影本印章姓名不符)
二、本票原本。(2張)
三、提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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