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祈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啟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四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 ,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 人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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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司票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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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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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8月17日│156,388元 │104年11月10日 │104年11月10日 │ZC7670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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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8月17日│156,388元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ZC7670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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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8月27日│784,623元 │104年11月25日 │104年11月25日 │ZC7670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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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9月24日│5,950,035元 │104年11月20日 │104年11月20日 │ZC767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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