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吳賢明聲 請 人 李文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錦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提示日期(本件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 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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