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99號
TPDV,105,司票,1599,2016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吳賢明
聲 請 人 李文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錦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期(本件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