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99號
TPDV,105,司促,899,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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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昊慈(原名林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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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