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宜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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