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21號
TPDV,105,司促,721,201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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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雅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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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