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59號
TPDV,105,司促,659,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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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進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秀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叁仟貳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九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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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