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55號
TPDV,105,司促,655,201601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之皓
      陳龍瑞
一、債務人陳之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之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龍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