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之皓
陳龍瑞
一、債務人陳之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之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龍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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