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德川即眾聲日報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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