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湛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郁文
曾啟明
鄧世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5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郁文、曾│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51514 │啟明、鄧世│8月2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鐸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1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1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郁文、曾│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514 │啟明、鄧世│9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鐸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曾郁文前就讀淡水商工期間,邀債務人曾啟明、鄧
世鐸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放
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
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51,514元(證一),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
、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第4條第2
項第3款),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
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
為1.83%,104年9月30日至104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10
4年12月23日以後利率為1.69%(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
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
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6條)。
(二)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09月2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4年09月21日前繳納104年08月21日至104年09月20
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
日即104年09月2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
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51,514元暨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年11月21日將上
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
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76
%,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
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
至於債務人曾啟明、鄧世鐸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
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
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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