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7號
TPDV,105,司促,517,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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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豈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亞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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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豈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