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宜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柏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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