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號
TPDV,105,司促,5,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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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緣精品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ELEN XIA-YANG KO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國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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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緣精品廣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