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緣精品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ELEN XIA-YANG KO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國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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