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音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貳佰陸拾玖萬肆
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肆萬伍仟零
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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