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2號
TPDV,105,司促,492,201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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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音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貳佰陸拾玖萬肆
  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肆萬伍仟零
  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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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