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
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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