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慶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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