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08號
TPDV,105,司促,408,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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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慶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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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