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0號
TPDV,105,司促,200,201601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裕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
  及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