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03號
TPDV,105,司促,1903,2016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筠絨(原名蕭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