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已到期利息之計算期間,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聲 請狀所載為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04年11月28日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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