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0號
TPDV,105,司促,1640,2016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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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已到期利息之計算期間,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聲
  請狀所載為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04年11月28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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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