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萬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零貳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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