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邱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