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碧珠(原名林呂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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