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48號
TPDV,105,司促,1548,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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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士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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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