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士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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